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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11-06 12:00:32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精神,加快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精神,加快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两区”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有效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科技的活跃受体、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典型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精神,本办法只对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型粮食种植、设施果蔬、露地果蔬、经济作物、经济林果、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产业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开展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按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按层次分为初级职业农民、中级职业农民、高级职业农民(具体标准见附件1);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只做统计,不予认定。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1.基本要求:原则上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和累计不少于120个学时的专业培训,并获取相应的专业培训证书;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稳定从事农业生产3年及以上时间。

2.生产规模:(1)种植业类:以种植粮食、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作物为主。流转土地期限5年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种植粮食作物面积需达100亩以上;设施栽培需达10亩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2)养殖业类:生猪、黄牛、山羊养殖:年出栏在100头以上;蛋禽养殖: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养殖: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面积需达10亩以上。

3.产出效益及收入水平:产业收益要高于本产业平均水平10%以上。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

4.示范带动能力:示范作用明显,带动能力显著,当地群众公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程序:通过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专家组审核——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标准的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一)申请。申报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新型职业农民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或台账;

4.乡、镇、街道农业机构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

5.从事畜禽养殖的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交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6.相关中等职业教育以上的学历证书和相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二)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农业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公示三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专家组审核。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审核资料,实地查看经营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四)审核认定。市人民政府为认定主体,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家组审核意见,票决通过认定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界首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同时颁发《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市农委负责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并确定专门机构(农广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考核评估一次。对考核评估符合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程序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对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对考核评估不符合条件的,采取降级或直接注销其证书。对取得证书后不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注销其证书,并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九条  对优秀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奖补。对年度考核前二十名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奖补,并作为优先晋升职级的条件之一。对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界首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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