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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方案】株洲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清零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3-09-18 19: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株洲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清零工作方案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我县在教育实践活动前期征求意见和活动第一环节听取意见的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株洲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清零工作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乡镇方案】株洲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清零工作方案【精选推荐】




株洲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清零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我县在教育实践活动前期征求意见和活动第一环节听取意见的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力度,实现村级活动场所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对象

(一)未曾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且目前确无村级活动场所的村;

(二)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需扩建的村;

(三)现有村级活动场所鉴定为危房,需新建或维修的村。

二、调查摸底

乡镇对上述三类建设对象开展调查摸底,分别登记造册。4月底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形成详实资料报县委活动办(一式三份)。

三、建设标准

(一)新建村级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资金投入按照量力而行原则,宜控制在20万元以内。

(二)扩建、维修的村级活动场所必须以达标为原则,做到安全实用。扩建项目投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维修不超过5万元。

四、建设期限

新建、扩建和维修村级活动场所均在8月底前完成。

五、申报验收

(一)申报。需新建和扩建、维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填写《村级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乡镇党委统一审查造册后,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新建、扩建、维修意见书,报送县委活动办(一式三份)。

(二)审核批准。县委活动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组成审核工作组,就申报新建、扩建、维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立项选址、建设规划、预投资金等进行审核。

(三)建设施工。乡镇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无村级活动场所的村,需要创建合格村卫生室的,可通过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渠道筹集配套建设资金,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并建设。新建村级活动场所及新建活动场所加村卫生室的,均由县规划局统一设计施工图纸,由各村规范施工,乡镇党委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

(四)验收。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县委活动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并填写《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验收表》(附件2)。

(五)拨付资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资金补助到村。新建村级活动场所每个补助10万元;扩建和维修的,县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我县在教育实践活动前期征求意见和活动第一环节听取意见的情况,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县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力度,实现村级活动场所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对象

(一)未曾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且目前确无村级活动场所的村;

(二)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需扩建的村;

(三)现有村级活动场所鉴定为危房,需新建或维修的村。

二、调查摸底

各乡镇对上述三类建设对象开展调查摸底,分别登记造册。4月底前将调查摸底情况形成详实资料报县委活动办(一式三份)。

三、建设标准

(一)新建村级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资金投入按照量力而行原则,宜控制在20万元以内。

(二)扩建、维修的村级活动场所必须以达标为原则,做到安全实用。扩建项目投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维修不超过5万元。

四、建设期限

新建、扩建和维修村级活动场所均在8月底前完成。

五、申报验收

(一)申报。需新建和扩建、维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填写《村级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乡镇党委统一审查造册后,出具现场勘验报告和新建、扩建、维修意见书,报送县委活动办(一式三份)。

(二)审核批准。县委活动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组成审核工作组,就申报新建、扩建、维修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立项选址、建设规划、预投资金等进行审核。

(三)建设施工。乡镇为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的责任主体。无村级活动场所的村,需要创建合格村卫生室的,可通过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渠道筹集配套建设资金,与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并建设。新建村级活动场所及新建活动场所加村卫生室的,均由县规划局统一设计施工图纸,由各村规范施工,乡镇党委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督。

(四)验收。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县委活动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并填写《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验收表》(附件2)。

(五)拨付资金。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资金补助到村。新建村级活动场所每个补助10万元;扩建和维修的,县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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