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府办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11-01 15:18:01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全面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意见(全文完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促进政府决策落实、工作作风改进、政府职责全面履行等工作,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政务督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领导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工作。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对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与责任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协作配合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各级各部门、单位是各自工作领域督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相应职责范围内,研究提出督查工作计划。各级各部门、单位督查机构负责各自督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各级要结合各自职能,严格落实督查分级负责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单位督查机构要根据职责要求,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促检查落实。

(一)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二)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主要任务目标、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四)政府系统部门、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督促、协调;

(五)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六)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经济指标等事项;

(七)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要进一步创新规范运转流程,优化运转机制,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对督查事项的确立应及时准确,一事一立,明确事项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填写督查事项立项审批表,经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正式立项;对需要以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先向督查机构提出立项申请,说明督查的依据和理由,经督查机构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督查机构正式立项。非正常渠道转送的督查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立项。

(二)交办。督查事项立项后,以督查机构的名义发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落实办理进度,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向督查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四)督办。督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催办,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对确有不可抗力因素落实不了的,由承办单位报告同级政府,经同意后进行调整;对因工作原因落实不了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五)报告。督查机构要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综合性、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要全面分析有关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对策,形成督查报告报送相关领导。

(六)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五、政务督查工作的办理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制定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科室)及承办人员;对重点、难点督查事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

(二)提高办理时效。所有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时限要求按期办结并及时反馈。原则上,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通知7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由督查机构根据领导要求确定完成时限。承办单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要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期限为3个月,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和答复工作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保证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上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落实情况报告应做到观点明确、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格式规范,有条件的通过网络督查平台进行反馈,或者使用本级机关正式公文,标明发文字号、签发人,加盖本级机关公章。按照规定印送一式三份。

(四)加强协作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单位应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督查机构可派员参加。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系。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督查机构要组织力量,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责任单位按期反馈办理结果。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无特殊原因未落实完成、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重点工作推进落实问责办法〉的通知》(潍办发〔201440号)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政务督查工作的方式

各级各部门、单位督查机构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临时交办事项等,督查机构要以督查通知的形式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网络平台督查。采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网络督查平台建设体系。对确定的事项(涉密除外)实行网上立项督办,实现对督查事项从立项到落实的全方位动态监控和管理,不断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电话督促催办。对紧急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采取书面、短信或其他形式报有关领导。

(四)组织现场督查。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民生实事等进展情况,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切实落实到位。

(五)引导舆论监督。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实事等事项,责任单位要组织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开发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新闻调查,开设专题专栏,强化舆论监督和正确引导,促进工作落实。

(六)邀请视察检查。围绕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责任单位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七)开展联合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者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需要加大督查力度督办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适时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八)实地复核调查。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督查机构要及时进行实地回访核查,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巩固和提升督查落实的成效。

(九)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督查机构协调责任单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或专业评估机构等,组织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七、政务督查工作的职权

督查机构由各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各级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作用,应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职权,以确保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督办权。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事项,督查机构有权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情况调度,督促进展情况,反馈落实意见。

(二)协调权。经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协调会议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三)知情权。督查机构负责同志应列席参加政府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参与政府领导组织的重大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

(四)建议权。根据督查掌握的有关情况,督查机构可以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反映情况,报实情,说真话,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五)通报权。督查机构经政府领导同意,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有关督查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供给考核机构作为考核依据。涉及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八、政务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的形势任务相适应。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承担督查职能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选配理论水平高,熟悉督查业务,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督查专员,充实督查工作力量。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的作用,加强督查工作人员选拔和培养,配备得力干部,做到专职专用。要积极创造条件,从各方面支持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并将督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要加强政务督查干部能力培养,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业务交流、现场办公、外出学习等方式,强化政务督查干部培训,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抓落实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