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审计办法】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06 12:09:01  来源:网友投稿

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25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界首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第一、二项所述概算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投资,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做到事前和事中调整,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具体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五)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会商记录;

(二)工程变更申请单;

(三)经设计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签证单;

(四)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计算表,经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变更造价增减预算单;

(五)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在实施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表人共同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属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上述单位审签后加盖公章。发生工程变更应及时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同意。

第三章  变更审批和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其调整办法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计算: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价格,由监理工程师复核,经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审核后确认;

(四)经审批同意后的变更工程结算价应结合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综合确定。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施工单位报价浮动率L=1-合同价/施工图预算)×100%

第十条  工程变更额度,以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的变更工程量,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并按下述要求进行报批审核。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审计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5万元(含)至20万元之间的,由建设项目分管市领导审批,报审计部门备案。

(三)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变更性质,分类处理:

1.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提交市招投标委员会会议研究;

2.因变更导致工程项目突破投资概算的,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

3.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变更,提交市城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

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经市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期限: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需报市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批的,应在10日内审批完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在14日内审批完毕;审批期限自送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经审批准予变更的,在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发生确认后14日内,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审批,审批后报审计部门备案;否则,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第四章  变更责任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职能划分原则,分别追究其责任。

(一)施工单位擅自增减原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改变设计图纸及工作失误造成的变更,发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因勘察、设计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或未认真审核变更工程增减预算,导致单张变更联系单虚报工程价款5%的,一经查实,扣除监理费合同总价款的5%,给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存在高估冒算,造成施工单位高价中标,给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

(五)协审单位受审计部门委托,从事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工作,出现《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列举情形时,按该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项目建设单位采纳的,给予节约资金10%以内的奖励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项目组。奖励资金从建设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书面向审计部门说明情况,审计部门对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市监察局等监管部门,市监察局等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备案,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同意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未认真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随意签批工程变更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的;

(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界首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政秘〔201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界首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 界首 投资项目 市政府 【审计办法】界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精诚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精诚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精诚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20022334号